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2015年6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及其相关工作的领导机构,负有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的职责。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3至29人组成,任期3至5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可由分管学位管理、学科建设、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位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主要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院长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所有成员必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省学位办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设正、副主席各1人,秘书1人。各分委员会主席应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其他成员应从该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干部和正、副教授中遴选,秘书由所在二级学院教研科长兼任,分委员会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学校学位的日常工作。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位相关工作由各二级学院教研科负责。
第七条 因职务变动而需要对各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调整时,须经各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制定和修改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各种规章制度;
2.受理学校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位申请,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3.确定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及考试方式;
4.审议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5.审议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6.受理有关学位授予方面的申诉、异议,对申诉和异议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决定。撤销违反学位条例授予的学位;
7.评估和监督学校内部各级各类学位授予质量。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报学位办进行学位资格的复审;
2.负责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确定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处理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3.承办新增学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申报工作;
4.审议本学院学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校学位办职责
1.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和全体会议;
2.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督促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负责学位资格的复审工作,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办理学位证书,负责学位信息年报工作;
4.负责学位点(含专业学位)申报、建设、审核、评估的组织工作;
5.负责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6.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授予等事宜。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和副主席处理应急事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学位委员会委员并经批准;
2.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
3.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当职务发生变动;
4.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5.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