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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合理地利用研究生教育资源,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规范在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根据《江西省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招生

第二条 招生指标由省教育厅划拨到培养主体高校,由培养主体高校与我校共同确定招生专业。

第三条 我校根据培养主体高校要求,参与、组织部分专业的研究生复试工作,录取工作由培养主体学校负责。

 

三、培养工作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培养方式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全程联合培养,即培养主体学校负责宏观指导,我校负责全部理论课程、实践课程的教学工作,并组织实习实践和论文指导;一种模式是半程联合培养,即培养主体学校负责理论课教学工作,我校负责实验实习及论文指导工作。具体采用的培养模式,将根据当年的招生专业情况,由培养主体高校和我校协商确定。

第五条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其学业管理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学位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第六条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安排相关专业学习课程,提供必要的学习场所和科研条件。

 

四、学籍、学位管理

第七条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学籍由培养主体高校进行管理,研究生必须按培养主体高校相关规定按时报道、注册。

第八条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由培养主体高校进行学位管理,研究生的培养计划、选题报告、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论文撰写及答辩等均按培养主体高校的要求按时按量保质完成。

第九条 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由培养主体高校与我校协商后确定。

 

五、日常管理

第十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期间的日常生活,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纪律、生活等方面,由导师、班主任、所在学院、学位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实习等活动。如违反有关规定,我校将通报培养主体高校进行处罚,情节恶劣的将取消联合培养资格。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如因事、因病等原因需要请假,一周以内需导师批准,一周以上需到学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因实习、求职需要离校,需填写《联合培养研究生离校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批准后,报学位管理部门备案。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除享受培养主体高校的相关政策外,在我校学习期间还可同时享受以下政策:

1)新生奖学金10000/人;

2)学业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0000元,二等奖学金8000元,三等奖学金6000元,奖励比例100%

3)在九江学院学习和生活期间,学校提供2-3人间宿舍,并免收住宿费;

4)设立助教、助管岗位,提供500800/月岗位津贴(每学年按9个月计算);

5)研究生导师将视学生的具体情况,给予不低于300/月助研津贴(每学年按9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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