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行业产业指导教师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科教兴国战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需要,改革和完善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推动专业学位教育的健康发展,同时为进一步加强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的通知》(学位〔2020〕20号)以及《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行学校指导教师和行业产业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制度(简称“双导师制”)。
第三条 行业产业指导教师聘任坚持“按需聘用,注重实效,择优聘用,确保质量”的原则,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对师德师风有问题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导师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 行业产业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工程技术实践与工程管理实践活动中的能力培养、学位论文选题与学位论文实践部分的指导工作。
2.与学校指导教师保持经常性交流,共同研讨,互相配合,共同制定培养方案,保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3.根据学科需要,开设专业相关专题讲座或课程。
第五条 行业产业指导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行业产业指导教师可作为第二导师,享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署名权。
2.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学案例的构建、教材编写等指导工作。
3.聘任学位点与受聘导师本着平等、自愿、合作、共赢的原则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行业产业指导教师应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熟悉并掌握国家、学校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育模式及特点,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身心健康,能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行业产业指导教师基本条件如下: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当年选聘的行业产业指导教师年龄至其退休年限不得少于培养一届研究生所需的年限。
2.申请者应在本专业或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有能力并保证有足够时间对学生实习和实践进行指导,参与过重要科研项目、获得过授权发明专利、技术类奖励或智库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与指导研究生专业(领域)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博士学位并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从业满1年;
(3)具有硕士学位并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从业满3年;
(4)在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知名外资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部门等担任重要技术或管理职务。
与我校有实际科研项目合作的行业产业专家可优先考虑选聘为我校行业产业指导教师。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新增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行业产业指导教师资格的申报与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发展规划与研究生处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者通过培养单位向专业学位硕士点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需按第三章第七条要求提供本人有关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等材料。原则上,申请者应为学校认定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专职人员。
2.申请者需经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并填写推荐意见。
3.专业学位硕士点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第三章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和投票表决,将通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行业产业指导教师资格审核的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发展规划与研究生处进行核查。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情况,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资格做出决议。
第十条 审核通过后,发展规划与研究生处统一颁发专业学位校外行业产业导师聘书,聘期3年。聘期届满后,需重新申请行业产业指导教师资格。
第五章 导师管理
第十一条 行业产业指导教师应与合作的学校指导教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和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校指导教师为第一责任人,行业产业指导教师为第二责任人。学校指导教师对其合作的行业产业指导教师在培养质量、学生学术道德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行业产业指导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所在专业学位硕士点应终止聘任,并报发展规划与研究生处备案∶
1.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及联合培养基地规章制度等行为;
2.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所指导的研究生发表的学术成果(含学位论文)出现学术不端问题;
3.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行业产业指导教师遴选过程中的申诉及其他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