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品德端正、作风正派。
2.已完成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学业要求,在德、智、体诸方面合格后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教育实习成绩均在及格以上,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修读双学位的学生,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并且其他条件符合辅修专业的学位授予条件(毕业时未授予双学位者一律不予补授)。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考试舞弊者。
2.在校期间曾因违纪,受到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者。
4.毕业前清考课程达到6门及以上者。
第五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但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七条 毕业前一个月学生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材料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八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审核,填报推荐名册并交校学位办公室。
第九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对被推荐者逐一审核,汇总全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的申请材料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可由主席召开专题会议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位课程分为技能应用课程(计算机)和语言课程(英语和语文),每年学生毕业前举行一次。
(一)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者(须在学校报名参加,否则成绩视为无效),技能应用课程考试视为通过。
(二)相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要求者(英语四级考试须在学校报名参加,否则成绩视为无效),语言课程考试视为通过。艺术体育类专业和小语种的学生可以在英语与语文之间进行选择。
1.英语专业学生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百分制)及以上者。
2.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5分(总分710)及以上者。
3.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260分(总分710)及以上者。
4.小语种学生通过日语三级、俄语二级、德语二级、法语二级及以上级别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十二条 修读双学位的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生,若申请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但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低于355分,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及格,可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本条例第四条第1、2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行为发生后,表现良好,且其他方面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考上硕士研究生,并获得录取通知书及调档函。
2.以第一作者身份(九江学院为第一单位)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在北大中文核心及以上级别的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作品。
(二)因本条例第四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原则上在其毕业后一年内可回校报名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三)毕业时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努力,获得毕业证且其他条件符合学位授予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四)因本条例第四条第4款的规定,不能授予学位的毕业生,如果清考课程门数在8门(含8门)以下,且其他方面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可以在毕业后一年之内申请补授学位。
第十四条 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学位证书遗失不得补办,但可出具学位证明。
第十五条 如发现有违反学位授予条例错授学位的情况,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撤销学位的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经参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如果对其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诉: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根据情况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
3.校学位办公室根据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