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时需先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并且其他条件符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毕业生未获得辅修学士学位的一律不予补授)
第四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期间曾因考试舞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2. 在校期间曾因其他违纪行为受到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 毕业前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4. 在校期间正常补考不合格课程门数合计达到6门次及以上(正常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在留级期间考试及格的不计入补考课程门数)。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六条 毕业前一个月学生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材料提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初审,填报推荐名册并提交校学位管理部门。
第八条 校学位管理部门对被推荐者逐一复审,汇总全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的申请材料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召开专题会议审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课程分为技能应用课程(计算机)和语言课程(英语和语文),课程考试每年在学生毕业前举行一次。
(一)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者,技能应用课程考试视为合格。
(二)相关语言考试成绩达到以下要求者,语言课程考试视为合格。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可以在英语与语文之间进行选择:
1.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5分(总分710)及以上;
2.修读小语种的非外语类专业学生通过日本语能力测试达到N3级或标准商务日语达到三级、俄语二级、德语二级、法语二级及以上级别考试成绩合格;
3.英语专业学生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百分制)及以上;
4.日语专业学生日本语能力测试达到N1或N2级;或者全国高等学校日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总分的60%或八级考试成绩达到总分的50%及以上;
5.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260分(总分710)及以上。
第十一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申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低于355分,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1、2款之规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行为发生后,表现良好,且其他方面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 考上硕士研究生,并获得录取通知书及调档函;
2. 以第一作者(九江学院为第一单位)在北大中文核心及以上级别的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作品;
3. 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第一作者为学生本人,专利权人署名“九江学院”)。
(二)因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3款之规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可回校报名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两年内只允许报考一次),成绩合格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三)毕业时按结业处理的学生,毕业后两年内通过努力,获得毕业证且其他条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四)因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4款之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果在校期间正常补考不合格课程门数为8门次以下(含8门次),且其他方面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在毕业后两年内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第十四条 校学位管理部门对于审议通过的学生,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得补办,但可出具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但离校前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如发现有违反学士学位授予规定错授学士学位的情况,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撤销学士学位的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经参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可作出撤销相应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如果对其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诉:
1. 学生须在《未授学士学位通知单》下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提出申诉;
2. 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交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向校学位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4. 校学位管理部门根据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解决。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